公安机关做法绝对存在问题,建议向其督查部门投诉。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3、根据案情,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侦查过程中查明该车非犯罪嫌疑人本人所有车辆,依据法律规定,因该车与其涉及的保险诈骗案无关,应及时发还给原车主。而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导致车辆长期扣押不还及产生高额停车费用,公安机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本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感觉在现在的执法环境下深圳市相关公安机关还出现这样的事情,确实有些不可思议。
针对刑事案件证据不足, 私自扣押车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