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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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鉴定为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是因工伤造成六级伤残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以所在地区为准。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伤残津贴,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0%;交通费、住宿费,为实际所花费的费用;误工费,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乘误工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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