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变更手续所需要的文件如下: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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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所需材料:购房预售合同;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房产抵押需要的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所有共有财产权的户口本、权利人的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子女出生证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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