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生鲜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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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有:自觉清除狗粪;规定的时间可以在室外散步;小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小观赏犬必须束缚犬链,并由成人牵头;没有主人牵引的情况下,不允许狗独自出门;不允许吠叫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允许狗追逐乱叫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常生活;定期给宠物打疫苗。
养宠物的新政策,具体如下: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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