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房产赠予的公证书,如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赠与人人拒不履行时,被赠与人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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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被推翻,则公证遗嘱一直有效。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遗嘱需要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以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大的,但是民法典出台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和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的遗嘱效力是一样的,只是如果设有不同遗嘱的,遗嘱的内容又有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其实施的行为和遗嘱内容相反的,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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