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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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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