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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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的情形有客观上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货物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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