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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改变土地性质

2022-10-27 18: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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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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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尤其是我国实行耕地保护主义,对农用地性质改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耕地及七十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必须有国务院批准。其次,征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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