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当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由于继承人不能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财产的一部份可以被转继承。另外,正如前面所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表现在份额上;当财产分割完毕,权利才物化在具体的遗产上。因此,该财产应确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的配偶有权请求夫妻财产的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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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的遗产配偶没有继承权,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具有处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1、夫妻双方自主签订离婚协议离婚的,房产归属方如果是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就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不是归属方的名字就要办理过户手续,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如果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就不需要办理析产公证,然后到房产交易核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夫妻离异办理析产公证的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前提是房产属于少有住房且产权年龄在五年以上)。 2、如果房屋不是少有住房或是没有达到五年以上的产权,缴纳的费用有:契税,缴纳房屋价值2%的比例;印花税,缴纳房屋价值的0.05%;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房屋价值2%的比例缴纳;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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