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按照您的描述,用人单位可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如果您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八小时,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延长的工作时间的相应报酬,即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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