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已涉嫌犯罪,检察院不可能不起诉,只是可以从轻或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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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强奸未遂可以起诉。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先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犯罪,对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对于强奸未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起诉。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最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强奸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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