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已涉嫌犯罪,检察院不可能不起诉,只是可以从轻或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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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强奸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刑法八大重罪之一,一般不能取保候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强奸案证据确凿检察院受贿不批捕的,受害人可以到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到纪律部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可继续对案件进行侦办,落实案情和证据后可重新申请批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错误的,可要求检察院说明并进行重新审查,也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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