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 未有约定,按法定。卖方。 2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原则双方支付的说法。 若达成协议,可以按双方支付。 3由于合同定于2005年7月15日交房,此合同是否已经属于甲方违约,此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若买方主张履行,可以诉讼。 4甲方认为没有及时交房是因为我没有把余款付清,但我认为是甲方一直不愿意支付营业税导致我没有办理贷款手续而无法付清余款,这个过错应该如何定义? 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5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停止合同而不追求任何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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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已经认定为是普通纳税人的企业,必须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普通纳税人在正常的经营中没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但是已经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要及时缴纳并注销,包括空白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存根。
企业出售二手车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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