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2)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两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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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以下成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有公司名称、住所、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新公司成立条件因公司形式不同而不同。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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