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2)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两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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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应当具备法定人数、出资、公司章程、公司住所、公司名称等,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具备条件各不同。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法人成立必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有名称。法人以名称等信息区别于其他的民事活动参与主体,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以,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我国法律法规对法人名称的命名规则有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2、法人应当有组织机构。法人对内外从事民事活动的均是以其组织机构进行的,任何社会组织想要成为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名称以法人性质和形式决定。 3、法人应当有住所。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其住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作为法人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地点,另一方面,住所也是其与其他民事主体间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联系地点。 4、法人应当有财产或经费。法人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自身无财产或经费就无法进行民事活动,即无法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需明确的是,该财产或经费为法人自有,而不属于该法人的发起人、股东或上级机关等其他主体。法人具体应当拥有的是财产还是经费以其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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