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民政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手续及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1、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2、办理条件: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