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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手续有: 1、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 3、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局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然后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审查材料并且询问情况,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就会让你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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