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公司要是申请破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先还银行贷款,之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支付工人工资。 对于银行贷款,正常情况下都已由对公司的财产对其设置了抵押,银行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这些被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法院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也优先支付给具有抵押权的银行,剩下的财产才属于破产财产,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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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可以要求公司清算: 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3、人民法院应股东的申请予以解散公司; 4、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 5、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对于哪些情形公司不申请破产清算,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公司符合申请破产条件,无法进行重整的,都需经过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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