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要求未成年学生履行非法定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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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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