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刑事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一规定表明两方面含义:一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证据的可靠性,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即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对案情、证据以及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等方面的意见。直接听取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供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讯问、听取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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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应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起诉阶段是应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 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有利于权利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被害人与检察官之间关系的协调。 有利于被害人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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