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钱没写欠条,他短信承应借了算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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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写借条,没有借条作为证据的,可以用证人证言、手机信息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明作为证据。债权人收集上述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这种情况可能是以借为骗的诈骗。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即便是有借条也可以构成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些犯罪分子会打着借款的幌子,向别人借钱,实则是诈骗。关键在于借款时主观上的目的是借款还是诈骗,以及接到的款的实际用途。如果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这肯定就是诈骗罪了,或者把接的款肆意挥霍,不还借款,这也构成诈骗罪。不管是否补写借条,只要其中含有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就属于诈骗,构成犯罪条件的则属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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