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钱没写欠条,他短信承应借了算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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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没写欠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补写欠条,或者依法收集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例如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欠钱不写借条,没有欠条作为证据的,可以用证人证言和手机信息等其他能够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债权人收集以上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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