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针对商标法对驳回复审申请的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条件包括: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余人并没有申请的资格。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和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是一致的,复审的理由也必须跟原来的理由是一样的,申请人还必须要支付商标评审费。
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当事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完成整个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