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处罚。 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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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会受到的处罚有: 1、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会受到以下处罚: 1、建设单位如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如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还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2、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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