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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2-11-10 1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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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特别自首又叫“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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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特别自首有以下两个成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客观要件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唐玉娟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主体上的限制,即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对于这种特殊主体,其自首行为只要符合自首的,那么就成立特别自首,当然也要注意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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