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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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行为人需是被相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2、行为条件: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本人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对于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于处罚。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主体上的限制,即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对于这种特殊主体,其自首行为只要符合自首的,那么就成立特别自首,当然也要注意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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