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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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时,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结转,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方法增加资本金。在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工商变更登记。供增资的必要资料,提供验资报告和增资前后的会计报表。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硬性规定,一般要在200万元才给予审批。这里的注册资本,不必是实有资金,工商局也不验资,只是程序要求而已。另外要求5位农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作为入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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