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内赔付,对此没有疑异,但对不足部分该如何承担?如果事故发生时陈某是在进行雇佣活动,那么陈某作为雇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于陈某驾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陈某是向黄某借车使用,那么陈某作为借车使用人,应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凭、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由陈某作为借车使用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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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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