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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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伤保险医疗费的报销办法:如果所产生的医疗费符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等范围之内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其医保卡或社保卡、身份证、医疗缴费单据等直接去医疗机构等进行报销。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是可以正常报销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一般来说都是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先行垫付。然后该员工申请工伤鉴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就可以对已经发生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就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结算,然后该机构就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情况的审核通过。在以上程序完成后,对于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就要由经办机关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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