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现实中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情况是常事。试问,此时监督者何在?笔者在工作中甚至发现,保险公司多次成为被申请执行人,即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支付义务后仍然拒绝支付。这些保险公司受到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甚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罚的又有几家?在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离不开阳光下的监督。如果保险公司及时垫付抢救费用,很多无辜的生命就能够得到挽救;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义务,那些受害人就没有必要再为此诉至法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无疑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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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保险公司归保监不会管。统筹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在职期间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费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看具体情况了,如果车损比较严重的,或者只管看着不应该发生这么严重的车损,保险公司要是怀疑有造假的可能,就会调取监控查看。但事发地要有监控才能调取,正常来说只要是正常的事故,没有造假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调取监控的,到现场一看就能明白怎么回事,所以没必要调监控。另外,单方事故一般是不需要报警的,找保险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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