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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的判定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判定;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判定; 3、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判定。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关系: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但是,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因此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一)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二)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4.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5.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7.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8.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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