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员工离职必须有一个离职周期,离职周期视员工所处的职级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层(一般员工、基层管理人员)的离职周期一般为3天或3天以上,中层(部门主管、部门经理)的离职周期一般为7天或7天以上,高层(总监)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4天或14天以上,高级管理者(副总经理及以上)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个月或以上。工资能否结算,要看离职手续办理清楚没有,另外具体要看公司的规定: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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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员工主动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动离职有点儿不辞而别的意思。现在在许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没有请假或说明的情况下连续三个工作日不到岗,算作自动离职。属自动离职范围的情况有:员工因为辞职没有获得批准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没获得批准,擅自离职或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别的公司的优厚待遇而跳槽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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