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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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提供材料: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2.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3.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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