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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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信访机关将对复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越级上访是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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