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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作出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还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为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精神抚恤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1、医疗费主要指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4、精神抚恤金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确定。 5、被抚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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