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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若对妇女有口头或者行为上的性骚扰行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并没有对性骚扰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使性骚扰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概念。学理上认为,性骚扰是指以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并使对方感到不悦的行为。实施性骚扰,实际上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进行处罚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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