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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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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认定如下:第一层: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的规定,这是指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第二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其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比如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妇女孤立无援的境地相胁迫等手段,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第三层:民事侵权层次上的“性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对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具体定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单独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文,只有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5天以上10天以下被拘留的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患者、未满14岁的人或其他严重情节,10天以上15天以下被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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