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房屋遗产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遗产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从亲属的亲疏关系上面进行划分的。从第一顺序开始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或者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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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虽然债务人死亡,但是债务人死亡后留有遗产,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积极查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数额,及时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死亡的消息,并且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债务,可以超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
可以要求继承遗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父母、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一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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