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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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会议方式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或者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应当提前15天通知业主,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重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事项,应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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