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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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有: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没有其他子女,父亲有其他子女;父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八岁以上的孩子选择和母亲住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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