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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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是: 第一、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 第二、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 第三、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 第四、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 第五、忽视土地使用权内容,容易遭受意外损失。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是: (一)土地的权利及范围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影响拆迁补偿; (三)不能合法上市出售,再次转卖时影响成交价; (四)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登记; (五)易产生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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