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
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
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化的权利。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外,任何人不能侵犯。这点与合同关系不同,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可能给一方当事人留下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借口,而使农户的
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本法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即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赋予了农户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那么土地承包方可以变更吗?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
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的义务有: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