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就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可以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重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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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书送达被告,被告拒收诉讼文书,法院可以邀请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被告的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同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只要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即使被告不同意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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