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就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可以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重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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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无法送达的。
法院不愿意公告送达因为公告送达是有条件的,而且程序较为复杂。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用到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而且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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