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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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索要赔偿金。赔偿标准是劳动者在该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或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与其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劳动者有经济补偿;单位属于违法解约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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