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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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分公司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4、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主要有: 1、在一定期限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 3、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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