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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名称的原则性规定

2023-06-22 16: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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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企业的名称应由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的名称还应该要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的行业特点,不能有暗示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损的 2、容易引起误解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4、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除外)、数字 6、其他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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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原则有: 1、企业集团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可以有简称。 2、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企业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3、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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