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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的,其他公民对其直接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2022-03-06 14: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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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自首,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不会在受害人的范围之外再给其他公民或法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投案自首的行为是应当予以鼓励的,依法必须对投案自首的行为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勇气,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从根本上减低犯罪行为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或威胁。而犯罪之后逃跑,是犯罪嫌疑人的常规心态,刑法在立法的时候,就是参照犯罪后逃跑、结合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的量刑原则,所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逃跑,只需要按照既定罪名量刑即可,不存在仅因为其没有投案就加重处罚的情形。但是在法定量刑原则内,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会参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后果、主观恶性深的程度、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社会恶劣影响的程度,依法作出“罪”与“罚”相适应的判决。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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