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不会构成犯罪。 2、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并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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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有以下三种划分: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这类精神病患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家属要严加看护,接受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此类精神病人是间接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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