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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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不要担保人情,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缺乏信用调查,盲目签订;不要贿赂担保,通常通过贿赂金钱或礼物来达到建立担保目的;不要担保行政命令,违反了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等问题上,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在领导干部命令或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发生纠纷。
一、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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